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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3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X商品100件,单价23400件(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至12月31日,乙公司已售出90件,代销清单已送抵甲公司。2006年6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一项提供劳务协议,协议金额220000元,劳务提供期限为一年;12月31日,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甲公司无法预计为完成合同还需要发生的支出,但此前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支出140000元中预期有100000元能够得到补偿。据此计算,甲公司2006年度因以上两项业务而实现的收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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