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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所,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诸妇辄代男子告辩争讼者,禁之,若亲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不在禁例。
(1).元朝诉讼代理适用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2).元朝禁止哪些人代理诉讼?有何例外?
(3).如何评价元朝诉讼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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