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考士-在线考试搜题平台帮考士超两百万题库中搜索您的答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姓名权案件时,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于是中止审理, 逐级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帮考试1年前 (2023-11-21)阅读数 5#研究生考试
文章标签研究生考试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姓名权案件时,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于是中止审理,逐级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
B、最高人民法院应就进步明确该条件的具体含义作出司法解释
C、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直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请示结果作出判决
D、最高人民法院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条进行法律解释的要求

VIP专属内容
本站VIP免费查看
开通会员
开通本站VIP可查看该内容

该内容VIP会员可见,您未登录,请先登录使用专属返佣链接推荐好友充值VIP会员,每单可得20%佣金!

手机访问快速搜题。

版权声明:本文原创或收集发布,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搜索
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