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方面,下列做法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是
A、李某在甲证券公司担任监事前取得了公司注册地所属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B、丙证券公司因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张某不再具备任职资格,应向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核准解除
C、丁证券公司选聘赵某为财务部负责人,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求赵某必须取得任职资格
D、乙证券公司选聘杨某为董事会秘书,杨某不需取得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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