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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Ⅰ.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Ⅱ.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Ⅲ.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Ⅳ.唆使
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单选题)
A.Ⅰ
Ⅱ
Ⅲ
B.Ⅰ
Ⅱ
C.Ⅰ
Ⅱ
Ⅲ
Ⅳ
D.Ⅱ
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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