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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情形包括()。 Ⅰ.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Ⅱ.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Ⅲ.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Ⅳ.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单选题)
A.Ⅰ
Ⅱ
Ⅲ
Ⅳ
B.Ⅰ
Ⅱ
Ⅲ
C.Ⅰ
Ⅳ
D.Ⅱ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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